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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解读:不实报告与虚假报告的界限、6 年保存期与双罚

逐条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(2025 年经第 101 号令修订):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与虚假报告的认定情形、原始记录与报告保存不少于 6 年、机构与责任人双罚条款,以及检测机构自查应对清单。

何文远 · 弘邦数智质量与合规负责人发布:2026-09-12最后核验:2026-09-15
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政策解读CMA

办法定位与修订脉络

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部门规章,2018 年首次发布,2021 年修订,2025 年经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01 号再次修订发布。与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分工: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管“准入”,监督管理办法管“从业行为”——出了问题怎么罚、罚谁。

该办法与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共同构成检验检测机构“准入 + 行为 + 监督”的监管制度框架,是机构质量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必须逐条对照的合规文件。

不实报告与虚假报告:一线之隔,处罚不同

办法将“问题报告”分为两类: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。不实报告是能力问题——样品的采集、标识、分发、流转、制备、保存、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,造成结果失实的;虚假报告是主观故意——未经检验检测、伪造、变造原始数据或报告,篡改、丢弃原始记录的。

两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:出具不实报告以责令改正、罚款为主;出具虚假报告则面临没收违法所得、高额罚款、撤销资质认定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可被禁业——虚假报告的代价是机构资格层面的。

记录保存:不少于 6 年

  •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;
  • 涉及司法鉴定、仲裁、行政裁决等场景的,按相关法律规定从其规定;
  •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,但须保证可追溯、可调阅;
  • 审计追踪与操作日志属于电子记录的一部分,应随记录全生命周期保存。

双罚制:既罚机构,也罚人

办法明确对机构罚款的同时,可以对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的从业禁止。这意味着“让检验员背锅”不再可行——管理层对数据真实性的管理责任被制度化。

配套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的“双罚”设计(委托方与受托方分别追责),2026 年起检测行业的责任网络明显收紧:机构、管理层、经办人三层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。

检测机构自查应对清单

  • 按“记录类别 × 保存期限”配置留存策略,6 年底线到期处置走审批并留处置记录;
  • 样品全流程(采集、流转、制备、保存、处置)节点在系统内留痕,杜绝“样品环节失实”风险;
  • 修改必须保留前值与原因,删除必须留痕——系统硬约束替代人工自觉;
  • 授权签字人签发范围在系统内校验,超范围签发直接拦截;
  • 定期开展数据真实性自查,模拟监管检查路径:审计追踪→原始数据→人员账号→签发链条。

何文远弘邦数智质量与合规负责人

长期从事 CMA/CNAS 评审辅导与 GMP 数据完整性落地,服务环境监测、汽车检测、制药等领域客户通过资质认定与体系审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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